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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陣子有新聞提到,王力宏帶著三位工作人員前往探視小孩,卻被李靜蕾拒之門外。
夫妻離婚後,沒帶著孩子的一方,有權探視小孩嗎?

事實上,父母雙方即使沒有了婚姻關係,仍然還是孩子的爸媽,
即使由一方擔任行使親權的人,或是主要照顧者,
另一方仍有權繼續和小孩建立關係,也就是跟小孩的「會面交往權」,這同時也是小孩的權利。
 
然而,當對方拒絕讓自己看小孩,可以怎麼做呢?
 
1. 尋求兒福聯盟的協助
由於王力宏帶的三名工作人員都是男性,其中一位還是李靚蕾完全不認識的人,這舉動難免引起李靜蕾的害怕,
擔心小孩被他們強行帶走,或對她不利,所以沒讓王力宏進門,似乎也是情有可原。
 
或許可以考慮兒福聯盟的「陪同親子會面服務」,
由專業且中立的社工協助安排會面、陪同會面,也讓孩子有一個安全的受探視環境。
2. 向法院提起親權訴訟
另外,如果雙方的衝突實在太大,
像是父母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、地點談不攏;一方不准他方探視子女;或是刻意阻撓或不配合,
就可以向法院提起「親權訴訟」,
由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和負擔,以及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時間。
 
在耗時的訴訟過程中,還可以先聲請「暫時處分」,請法院在做出判決前,先暫時訂定自己跟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,
以免長期無法見到小孩,難以跟子女維繫感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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