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少人領到大大的年終紅包後(嗚嗚好羨慕),
然後就在年後轉職。
這邊提醒大家,換工作前要小心一件事,那就是「競業禁止條款」!
競業禁止條款是什麼?
指原公司要求員工簽署「離職後不能到相近產業的公司任職」的條款,
用意是避免培養起來的優秀員工,跳槽到競爭對手的公司工作,
通常這樣的條款還會附帶違約金約定,讓員工不敢貿然轉職。
實務上就有不少勞資糾紛,是員工離職後被前東家提告違約賠償的案例。
然而,競業禁止條款都是有效的嗎?一旦簽署條款,員工就不能安心另謀他職了嗎?
答案是:不一定!
關於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,法院判斷的標準通常是~
1. 公司有必須保護的秘密資訊和營業利益嗎?
2. 簽署條款的員工在工作期間會接觸到公司的秘密資訊嗎?
3. 限制的競業禁止的期間多長?限制的區域範圍多大?限制的就業對象合理嗎?
4. 公司有給合理的補償嗎?
(參考勞基法第9-1條、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)
也就是說,每個員工和公司間簽署的競業禁止條款效力不同,
要看員工職務內容會不會實際接觸到公司的營業祕密,
而且限制不能無限上綱,最多不能超過2年期間,
公司也必須給予合理的補償,
例如若限制2年不能從事類似工作,但也要補償員工2年的原薪資,
畢竟如果限制員工不能繼續從事原專業領域的工作,對職涯發展和收入是相當不利呀!
這裡就有兩則案例,雖然公司都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,判決結果卻完全相反:
一則是,台積電採購部經理跳槽到對岸半導體公司,
法院認為競業禁止條款有效,所以判離職員工賠償250萬元的違約金。
另一則是,聯發科的研發工程師跳槽到香港某晶片公司,
法院認為條款裡面完全沒有對員工的補償,
所以顯失公平而無效。
無論如何,各位換工作前真的要小心,先仔細瞧瞧競業禁止條款是怎麼寫的吧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