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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人領到大大的年終紅包後(嗚嗚好羨慕),

然後就在年後轉職。

這邊提醒大家,換工作前要小心一件事,那就是「競業禁止條款」

 

競業禁止條款是什麼?

指原公司要求員工簽署「離職後不能到相近產業的公司任職」的條款,

用意是避免培養起來的優秀員工,跳槽到競爭對手的公司工作,

通常這樣的條款還會附帶違約金約定,讓員工不敢貿然轉職。

實務上就有不少勞資糾紛,是員工離職後被前東家提告違約賠償的案例。

 

然而,競業禁止條款都是有效的嗎?一旦簽署條款,員工就不能安心另謀他職了嗎?

答案是:不一定!

關於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,法院判斷的標準通常是~

1. 公司有必須保護的秘密資訊和營業利益嗎?

2. 簽署條款的員工在工作期間會接觸到公司的秘密資訊嗎?

3. 限制的競業禁止的期間多長?限制的區域範圍多大?限制的就業對象合理嗎?

4. 公司有給合理的補償嗎?

(參考勞基法第9-1條、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) 

 

也就是說,每個員工和公司間簽署的競業禁止條款效力不同,

要看員工職務內容會不會實際接觸到公司的營業祕密,

而且限制不能無限上綱,最多不能超過2年期間,

公司也必須給予合理的補償,

例如若限制2年不能從事類似工作,但也要補償員工2年的原薪資,

畢竟如果限制員工不能繼續從事原專業領域的工作,對職涯發展和收入是相當不利呀!

 

這裡就有兩則案例,雖然公司都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,判決結果卻完全相反:

一則是,台積電採購部經理跳槽到對岸半導體公司,

法院認為競業禁止條款有效,所以判離職員工賠償250萬元的違約金。

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

 

另一則是,聯發科的研發工程師跳槽到香港某晶片公司,

法院認為條款裡面完全沒有對員工的補償,

所以顯失公平而無效。

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94 號民事判決

無論如何,各位換工作前真的要小心,先仔細瞧瞧競業禁止條款是怎麼寫的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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