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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情是這樣發生的.....
 
邱同學和李同學是高中同學,某天邱同學對李同學產生不滿,
就在網路上貼文「奉勸各位不要拿父母的錢出來顯擺還狗眼看人低」
「你算那根蔥還敢自稱自己是人啊你這東坡肉能把converse穿成東坡肉的也就你一個啦」等文字,辱罵李同學。
另外一名黃同學,站在邱同學那邊,也一併對李同學叫囂,
留言表示「轉學轉到哪裡都一樣啦,你到義大我有的是人可以處理你」等語,暗指將來可能會對李同學不利。
 
李同學就向法院起訴,請求邱同學和黃同學賠償辱罵和恐嚇造成的名譽損害和精神損失,
 
法院怎麼說?
 
法院認為,
「狗眼看人低」這句話,足以使一般人對原告李同學產生人格品德低下、無能無知的負面印象,
貶損李同學的人格評價,屬於侮辱性的言詞,
 
且個人體態如何,與社會公共議題沒有關聯,任何人不應該因此受到他人嘲笑,
所以李同學的行為成立公然侮辱
 
黃同學的用語暗示將來可能會加害原告李同學的生命、身體,或尋求黑道人士以非法方式來解決,
一般人聽到這樣的話,足以會產生畏怖的心理,所以屬於恐嚇行為
 
而邱同學和黃同學都是高中生,是未成年人,所以他們的法定代理人,必須連帶負責。
因此,判邱同學和父母、黃同學和父母,各連帶賠償1萬元的精神慰撫金
 
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這則實務見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雄簡字第1411號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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