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事是這樣發生的…

病重的母親找來兒子阿明跟阿強,

說:「以後我名下的房子全部留給阿明、阿強不能分財產」。

像這樣「口頭」交代生前財產的遺願,是有法律效力的嗎?

 

法律怎麼說~

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有下列五種:

「自書遺囑」、「公證遺囑」、「密封遺囑」、「代筆遺囑」、「口授遺囑」

對於這五種立遺囑的形式,法律有明確、嚴格的要求,

必須從其中選擇一種來做,所立下的遺囑才有法律效力。

 

「自書遺囑」為例,

立遺囑人必須「親自寫下」遺囑全文,

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,

如果內容有增減、塗改,應該註明增減、塗改的地方和字數,

而且要在錯誤的地方簽名。

如果不是親自手寫,而是電腦打字,就會無效。

 

「公證遺囑」是5種立遺囑方式中,較沒有爭議的一種。

由遺囑人在公證人(法院附設的公證人,或是法院認可的民間公證人)面前口說遺囑,並有2位見證人在場,

由公證人筆記遺囑,向在場人宣讀、講解,經過遺囑人確認,

最後由見證人和公證人簽名,才完成手續。

公證遺囑會依照遺產數量按比例收費,通常是幾千元。

 

如果立遺囑人不想把遺囑內容給其他人看到,可以選擇「密封遺囑」

但是仍然須由「自己書寫」或「找他人代筆」

協同兩位見證人將遺囑寫好後,封緘後拿去公證,

在封縫處須簽名,表示是自己的遺囑,

如果是他人代筆,需表明書寫人是誰,

公證人會記載在信封封面,再由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。

 

另外也有不少人會找律師作「代筆遺囑」

好處是可以先與律師討論如何規劃財產分配,

確保簽署內容將來能有效執行(避免侵害特留分的後續爭議),

若立遺囑人不便行動,律師能到立遺囑人家中或指定地點辦理

比較能彈性因應不同需求。

 

「口授遺囑」是遺囑人有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,

不能用上面四種方式時,例外使用的緊急遺囑方式。

 

前面提到的案例,媽媽「生前口頭交代」財產怎麼分,

顯然不符合任何一種法定的遺囑方式,所以沒有法律效力,

阿明和阿強兩位繼承人就會回到民法對「應繼分」的規定,

各繼承遺產的1/2。

 

另外,對遺囑不服的繼承人可以提起「確認遺囑無效訴訟」

主張遺囑人病重神智不清,寫的遺囑沒有效力,

法官會傳喚見證人到法庭作證立遺囑人生前的精神狀況,

或是參考立遺囑時的錄影、立遺囑人的醫療紀錄等資料,

來判斷遺囑人有沒有立遺囑的能力,

 

前陣子就有新聞報導一名年邁老翁,

希望過世後由長子繼承全部遺產,

但因為已經病重,無法當場口述遺囑內容,只有點頭示意,

所以法院認為代筆遺囑無效,

判定遺產由兩位兒子各繼承1/2。

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這則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

 

關於遺產分配的眉眉角角,像是繼承順序、比例等等的問題,

之後再多多跟大家分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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