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事是這樣發生的…
病重的母親找來兒子阿明跟阿強,
說:「以後我名下的房子全部留給阿明、阿強不能分財產」。
像這樣「口頭」交代生前財產的遺願,是有法律效力的嗎?
法律怎麼說~
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有下列五種:
「自書遺囑」、「公證遺囑」、「密封遺囑」、「代筆遺囑」、「口授遺囑」
對於這五種立遺囑的形式,法律有明確、嚴格的要求,
必須從其中選擇一種來做,所立下的遺囑才有法律效力。
以「自書遺囑」為例,
立遺囑人必須「親自寫下」遺囑全文,
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,
如果內容有增減、塗改,應該註明增減、塗改的地方和字數,
而且要在錯誤的地方簽名。
如果不是親自手寫,而是電腦打字,就會無效。
「公證遺囑」是5種立遺囑方式中,較沒有爭議的一種。
由遺囑人在公證人(法院附設的公證人,或是法院認可的民間公證人)面前口說遺囑,並有2位見證人在場,
由公證人筆記遺囑,向在場人宣讀、講解,經過遺囑人確認,
最後由見證人和公證人簽名,才完成手續。
公證遺囑會依照遺產數量按比例收費,通常是幾千元。
如果立遺囑人不想把遺囑內容給其他人看到,可以選擇「密封遺囑」,
但是仍然須由「自己書寫」或「找他人代筆」
協同兩位見證人將遺囑寫好後,封緘後拿去公證,
在封縫處須簽名,表示是自己的遺囑,
如果是他人代筆,需表明書寫人是誰,
公證人會記載在信封封面,再由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。
另外也有不少人會找律師作「代筆遺囑」,
好處是可以先與律師討論如何規劃財產分配,
確保簽署內容將來能有效執行(避免侵害特留分的後續爭議),
若立遺囑人不便行動,律師能到立遺囑人家中或指定地點辦理
比較能彈性因應不同需求。
而「口授遺囑」是遺囑人有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,
不能用上面四種方式時,例外使用的緊急遺囑方式。
前面提到的案例,媽媽「生前口頭交代」財產怎麼分,
顯然不符合任何一種法定的遺囑方式,所以沒有法律效力,
阿明和阿強兩位繼承人就會回到民法對「應繼分」的規定,
各繼承遺產的1/2。
另外,對遺囑不服的繼承人可以提起「確認遺囑無效訴訟」,
主張遺囑人病重神智不清,寫的遺囑沒有效力,
法官會傳喚見證人到法庭作證立遺囑人生前的精神狀況,
或是參考立遺囑時的錄影、立遺囑人的醫療紀錄等資料,
來判斷遺囑人有沒有立遺囑的能力,
前陣子就有新聞報導一名年邁老翁,
希望過世後由長子繼承全部遺產,
但因為已經病重,無法當場口述遺囑內容,只有點頭示意,
所以法院認為代筆遺囑無效,
判定遺產由兩位兒子各繼承1/2。
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這則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
關於遺產分配的眉眉角角,像是繼承順序、比例等等的問題,
之後再多多跟大家分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