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事是這樣發生的……病重的母親臨終前找來兒子阿明跟阿強,交代:「以後我名下的房子全部留給阿明,阿強不能分財產。」像這樣以「口頭」交代財產分配的遺願,在法律上有效果嗎?
法律怎麼說?遺囑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在民法中,遺囑屬於「要式行為」,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,否則一律無效。
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形式共有以下五種:1. 自書遺囑(親自手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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偶然在 Dcard 的結婚版上看到一則引發熱烈討論的貼文:「請問在婚前要簽什麼文件,才能在得知另一半外遇時,獲賠對方的部分財產及車房?」
「我覺得這個對要結婚的人來說很重要,我也快結婚了,真的無法接受配偶去外面亂來,希望能有一些實質的保障……」看著發問網友的文字,能感受到他對即將踏入的婚姻雖然充滿期待,但面對婚姻中不可預測的風險,心中其實有著相當真實的焦慮。往下滑看留言,網友們的意見非常兩極:

「先簽離婚協議書啊!」

「不要結婚不就沒事了?」

也有人批評:「真恐怖,還沒結婚就想控制配偶的財產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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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人領到大大的年終紅包後(嗚嗚好羨慕),
然後就在年後轉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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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陣子有新聞提到,王力宏帶著三位工作人員前往探視小孩,卻被李靜蕾拒之門外。
夫妻離婚後,沒帶著孩子的一方,有權探視小孩嗎?
事實上,父母雙方即使沒有了婚姻關係,仍然還是孩子的爸媽,
即使由一方擔任行使親權的人,或是主要照顧者,
另一方仍有權繼續和小孩建立關係,也就是跟小孩的「會面交往權」,這同時也是小孩的權利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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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事是這樣發生的......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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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情是這樣發生的.....
 
邱同學和李同學是高中同學,某天邱同學對李同學產生不滿,
就在網路上貼文「奉勸各位不要拿父母的錢出來顯擺還狗眼看人低」
「你算那根蔥還敢自稱自己是人啊你這東坡肉能把converse穿成東坡肉的也就你一個啦」等文字,辱罵李同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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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ATM或網路銀行匯款給別人,通常需要輸入對方的銀行代碼,還有落落長的匯款帳號
沒有仔細確認核對,就很可能輸錯,誤把金錢轉到不知名的帳戶了!
 
萬一遇到這樣的情況,該怎麼辦呢?
 
首先,匯款人應該盡快通知自己的銀行客服,請銀行人員試著聯繫匯錯帳戶的所有人,
並與對方溝通,把款項匯回來。
 
由於錢是沒有寫名字的,已經進入別人戶頭裡面的錢,銀行人員沒有權力自動幫忙扣回,
所以必須要帳戶所有人主動返還款項。
 
如果銀行人員聯繫不上帳戶的所有人,或是聯絡後,對方拒絕退還款項,
這時,就要透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,
 
向民事法院起訴,主張帳戶的所有人有「不當得利」,意思是「沒有任何應該接受款項的理由卻受有匯款的利益」,
並準備好當時匯錯款的交易明細表、自己的帳戶存摺、以及本來要匯款的正確帳號等文件為證據,
來向法院證明,真的是自己不小心匯錯款了。
 
訴訟耗時又費力,大家匯款前,記得小心確認唷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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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李靚蕾的「蕾神之鎚」連續重擊和輿論強烈批評下,王力宏終於道歉,並同意把本來只是暫時「借」李靚蕾住的仁愛路豪宅「吾疆」過戶給李靚蕾。

當時王力宏是以4億天價買下位於仁愛路上的「吾疆」豪宅,
不免讓人好奇,辦理過戶,是否會被課徵高額的「贈與稅」



首先要看房屋是登記在誰的名下



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,贈與稅的課徵,只針對「自然人」間的贈與行為,而不包括「法人」

而據媒體報導,「吾疆」豪宅是登記在王力宏的「宏聲文化公司」名下,所以房屋從公司名下過戶給李靚蕾,就不會被課徵贈與稅。



一般房屋若是登記在個人名下,最好就離婚後房產怎麼分配先取得共識,並在離婚登記前就把雙方房產移轉好,
否則在離婚登記後才辦理房屋過戶,由於房屋過戶時,雙方已經沒有婚姻關係,就會被國稅局認定成一般贈與行為,並被課徵贈與稅。



或者,還有一種做法是,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房產要怎麼分配,之後再拿離婚協議書去辦理過戶登記,也可以避免被課徵高額的贈與稅喔!



這個方法,是依據財政部曾經作出的函釋:「夫妻兩願離婚,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,非屬贈與行為,免課徵贈與稅。若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,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,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,應負舉證責任,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,應課徵贈與稅。」



意思就是說夫妻離婚時,如果有約定房產要怎麼分配,
記得寫明在離婚協議書上,作為不是贈與行為的證明,才不會被課徵贈與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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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幾天新聞報導最博人眼球的,肯定是王力宏跟李靚蕾的互動了!
王力宏跟李靚蕾婚後育有3名子女。兩人離婚消息一出,引發輿論關注。
而李靚蕾在上週發表的IG文章中,提及王力宏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,要她簽署「不平等的婚前契約」
雖然她沒有公開簽署的內容,但大家一定很好奇到底寫了什麼吧!對於什麼是婚前契約、簽這個有效嗎?也產生疑問。
簡單來說,「婚前契約」是一種「契約」,指在進入婚姻之前,雙方對婚姻中生活大小事先約定好怎麼處理,像是婚後要住哪、未來家庭支出怎麼分擔、離婚時由誰取得房子的所有權,或某部分財產不能列入日後如果離婚時剩餘財產清算的範圍等等,都是可以約定的事項
而按照《民法》「契約自由」的精神,原則上配偶間要怎麼約定,都尊重當事人的想法,但如果契約的約定內容違反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或其他法律的強制規定,那麼,約定的內容就會「無效」
例如,配偶之間約定好,如果將來一方有人外遇,兩個人就要離婚(稱為「預立離婚契約」),這個契約是無效的,因為婚姻生活應該以長久維持為目的,所以不能事先約定離婚的條件。
另外如果配偶之間約定「某一方在離婚後要放棄未成年子女親權」,這樣的約定因為已經違反子女的利益,也是無效。
因此,配偶間簽署的婚前協議是否有效,要看條款內容,就王力宏的婚前財產或兩個人的婚後財產怎麼管理、使用的部分,如果是要求李靚蕾不能跟王力宏請求分配任何財產,或是各別管理自己名下的財產,這些約定會是有效的。
針對婚前契約,在這篇文章有更詳細的說明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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